《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这些变化企业要关注

发布日期:2026-10-11 · 行业资讯 · 来源:食品伙伴网
内容要点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现行法为10章14节154条,草案为10章16节191条,其中61条基本保留、37条新增、93条修改。
  • 草案第9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快推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
  • 新增第65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将实时监控视频信息接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第161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草案第137条赋予监管部门通过物联网、人工智能、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在线检查、动态监测和证据核验的权力,非现场检查将成为常态。
  • 草案第54条将现行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细化为“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要求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记录,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现行食品安全法共10章14节154条,《征求意见稿》为10章16节191条,其中基本保留61条、新增37条、修订93条。食品伙伴网梳理了与企业关系最密切的重点修订变化,供企业提前研判、做好应对。

01

智慧监管入法,关键风险环节须“装监控、接监管”

《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九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互联网+人工智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落到企业义务上,新增第六十五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将实时监控视频信息接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

同时,第一百三十七条赋予监管部门采取物联网、人工智能、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线上巡查、动态监测与取证核查的权限,非现场检查将走向常态化。第一百六十一条已配套罚则: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02

配人、明责、留痕:食安总监、连锁总部、委托生产均有新要求

一是人员配备。第五十四条把现行法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细化为“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新增要求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第一百零三条)、学校食堂(第九十四条)适用同类要求,其中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本单位管理层人员担任。

二是明确主体责任。新增第四十八条要求食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食品销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对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新增第四十六条则划清了委托生产的资质门槛与报告义务:委托方应当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备案,受托方应当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委托双方应当将委托生产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此外,修订还新增两项备案义务。一是第四十条第三款明确,销售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是第八十一条将婴幼儿辅助食品纳入特殊食品严格监管,第八十九条相应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范围较现行法有所扩大。

三是过程留痕。新增第六十条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配方、生产投料、关键环节控制、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以及不合格处理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与进货查验记录一致。此外,新增第四十五条设立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防范寄递渠道涉食品违法活动。

03

网络食品经营单列一节,平台、直播与跨境电商责任落地

《征求意见稿》新增“网络食品经营”专节。第一百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并在开展网络食品交易的省级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并备案,直指此前平台撤销外地分支机构带来的异地执法难、消费者维权难问题。

对平台内经营者,第一百零四条要求平台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入网经营者信息,登记和审查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一百零八条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许可备案信息,并在商品详情页展示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第一百零一条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一并纳入责任主体范围。第一百一十条还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加工制作过程。

跨境电商方面,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委托境内有资质的主体承担召回责任和广告主责任,并在交易页面以中文标明法定标签事项;跨境电商企业拒不召回的,平台应当中止服务并先行召回。这也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对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做出规定。

04

学校食品安全专节,校长(园长)负责制成法定要求

《征求意见稿》新增“学校食品安全”专节共八条。第九十二条确立校长(园长)负责制,明确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第九十三条要求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分别要求大宗食材由两人以上共同查验、建立承包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和退出机制且不得转包分包。第九十八条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未建立的由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05

标签与商业宣传收紧,两类“声称”被明令禁止

标签环节,第七十四条将“保质期”调整为“保质期或者保质期到期日”,与GB 7718-2025的规定保持协调一致,并明确委托加工的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明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第七十八条新增两处限制:一是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二是除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规定外,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标称供未成年人、孕期妇女和哺乳期妇女等特定人群食用。

在声称管理上,新增第八十七条明确,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规定外,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供婴幼儿食用;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保健食品标签声明则由“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调整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商业宣传方面,第一百一十六条新增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委托检验数据、结果和报告从事夸大宣传、广告和其他营销活动,不得擅自发布委托检验数据、结果和报告,也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06

法律责任调整:缓解“小过重罚”,同时“处罚到人”

针对社会反映较大的“小过重罚”问题,《征求意见稿》将多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X万元以上Y万元以下罚款”改为按货值金额倍数计罚,并明确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等均作了此类调整。

另一方面,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落实“处罚到人”:对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等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一百四十条同时确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对情节严重的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跨部门失信惩戒,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07

小结

总体看,《征求意见稿》围绕智慧监管、压实主体责任、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三条主线作了系统性调整,新增“学校食品安全”“网络食品经营”两节,企业在人员配备、过程记录、信息公示、视频监控等方面的义务均有实质性增加。目前草案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施行日期尚未确定,最终条文以正式发布文本为准。

食品伙伴网提醒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对照《征求意见稿》提前开展合规自查:一是梳理关键风险环节监控设备的配置与联网方案;二是核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配备及培训考核档案;三是完善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与委托生产报告;四是排查标签、宣传中关于“特定人群”“婴幼儿”的声称表述。同时建议持续关注后续立法动态,积极参与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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